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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政建〔2006〕 27号
扬价工〔2006〕211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保证高层住宅居民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制定了《扬州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扬州市建设局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住宅 供水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扬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65份
扬州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生活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泵房内输水管线等,泵房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按设计规范提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房管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
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  施工。
第七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将其列入商品房建设成本。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采取基数加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按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收取标准试行一年,一年后由物价部门根据实际盈亏情况再作调整。
物价部门将二次供水设施及相关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后,其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同时取消。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按上述标准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
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对收取的维护和运行管理
费用分十年计入营业收入。
第十二条  对已开工的,由开发企业按国家规范的要求自行建设,设施竣工后,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的,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开发企业按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包括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的产品有效证件、施工验收资料等。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两年内,由供水企业接收管理。未移交前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暂按规定的分类到户价的90%向小区集中收水费的单位结算,供水企业必须提供到户水费发票。
第十四条  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  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接收的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包括:
(一)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清洗、消毒;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六)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房管、物价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等于基数加高层住宅建设面积乘以对应的“每平方米分类标准”;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按高层住宅总建设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每平方米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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