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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仪政发〔2011180




市政府关于印发《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中心、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仪政发〔2007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主管部门。市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


第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市交易:


(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满5年(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下同)的;


(二)按照相关规定全额缴纳相关税费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购人同意并签署《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同意证明书》的;


(四)未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及房屋主体结构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未禁止上市的。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产权人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出售价格进行回购,但回购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安排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以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购买。


第七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所有权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产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成员均不得再申请任何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实物住房。



第二章 交易流程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应填写《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购人)身份证明;


(四)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交易双方到市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相关税费征收



第十二条 相关税费的缴纳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基数,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委托。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除缴纳二手房上市交易规定的各项税费外,还须缴纳以下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评估价与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部分的50%缴纳相关价款。该款项缴纳到市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住房保障工作,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受让人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交纳相关价款,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存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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