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房(2003)224号
各省辖市房管局,泰州、宿迁市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转发你们,并按该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单元式住宅为主的物业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或独立式住宅为主的物业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全省将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分类建立专家名册,并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供各地随机抽选。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苏建房[2000]16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