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仪委发〔2013〕1号)要求,根据《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仪政办发〔2008〕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2013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申请人具有真州镇城镇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不含仪化);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及以下。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2013年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采取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实施保障,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优先保障低保、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一)租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
1、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2013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50㎡/户,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6.7元/㎡,其中对低保、特困职工家庭按照每月9.9元/㎡执行。每户每月补贴额不足167元的补足167元。1人无房户按265元/月标准发放。
2、租赁补贴上浮条件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中一项或多项的家庭,租赁补贴按正常标准上浮50%: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享受民政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或持有重残证书)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3)申请人为未成年孤儿(18周岁以下)的;
(4)申请人为65周岁及以上的老人的;
(5)对于经审核公示确认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但放弃选择实物配租而选择租赁补贴的家庭。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只可申请租赁补贴:
(1)家庭成员中已享受过房改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2)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的;
(3)有子女的65周岁及以上的申请人;
(4)离婚未满3年的单亲家庭;
(5)1人户。
(二)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供其承租,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住房租金。
1、实物配租对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并连续2年及以上享受低保、特困职工救助的家庭;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2、实物配租标准
按申请家庭可计入人口状况,分为:
(1)2人户家庭安排一室一厅45㎡左右的户型;
(2)3人及以上户家庭安排两室一厅50㎡左右的户型;
(3)2人户,如为单亲家庭,父母辈与子女辈为异性的予以安排两室一厅50㎡左右的户型。
3、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2013年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租补分离,由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房屋管理部门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2013年度仪征市市场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8元/㎡·月),车库月租金按照0.8元/㎡标准收取。
2013年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凭《仪征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凭证》享受建筑面积7元/㎡·月的租赁补贴。
三、保障条件的确定
(一)关于家庭人口的认定
家庭人口按同一户籍地户口簿并实际共同居住,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2、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
3、与家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
4、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5、正在服刑人员。
申请家庭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
(二)关于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之和。
下列房屋应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已查封,但未被执行的私有房产);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4、申请家庭成员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屋、待入住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已领取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以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折算成当时安置房的面积计算;
5、申请家庭子女未婚的(女40周岁及以下、男45周岁及以下),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6、申请家庭夫妻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其中一方父母(仪征)的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妻中一方非独生子女的(社区、街道办证明),非独生子女一方的父母私房可不计算房屋面积。
申请人夫妻的已婚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其独生子女夫妻(仪征)的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计算房屋面积。非独生子女的,则按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一个子女(社区、街道办证明)的家庭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三)关于家庭月收入的认定
申请家庭需提供人社部门、用工单位和社区出具的工资薪酬及其他收入证明,市民政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审核认定。
(四)关于家庭常住户口时间认定
申请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取得真州镇城镇户籍时间起算,中途因其他原因迁出或迁入的连续计算真州镇城区常住时间。
(五)关于特殊情形的规定
1、因离婚成为单身、单亲家庭的,申请廉租住房,离婚年限须满3年(带未成年子女居住生活的单亲家庭,离婚年限须满1年),时间从离婚之日(以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的日期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为准)起算;
2、对于父母和成年子女户籍分列的,父母不得独立成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有多个子女的,则须与其共同生活的一个子女(社区、街道办证明)家庭共同申请;
3、父母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的,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生活极度困难,可由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或由所在社区代为申请,在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后,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4、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三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原始治疗证据证明),若出售自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5、申请人系大龄未婚的(女40周岁及以上、男45周岁及以上),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保障。
四、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2、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
3、市住房保障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初步审核。
4、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低收入认定。
5、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家庭,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放《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凭证》。
经审核和公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
低保(特困职工)家庭,不需要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或《仪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仪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2、《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3、《仪征市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仪征市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
5、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6、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
7、家庭成员有非仪征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情况证明;
8、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9、独生子女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截止时间
2013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第二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
五、实物配租方法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经申请、审核、公示确定后,实施抽签定序、按序选房。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后,再由申请人按顺序号选择具体的房屋地点、楼幢、室号。对于有特殊困难申请人经现场公开确认可优先选房,整个实物配租过程由市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市公证处现场公证。在完成相关程序后,申请人与市房屋管理部门签订《仪征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获得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有相互调换房屋意愿并双方达成一致的,须双方签订自愿调换房屋承诺,并与市房屋管理部门重新签订《仪征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六、实物配租中租住公房的退出
(一)经抽签选房后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包括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所,由市直管公房管理所出具退房证明。
(二)经抽签选房后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须将自管公房(包括违章搭建的房屋)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退房证明并经其主管部门确认;如申请人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由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退房证明。
七、实物配租中视作自动放弃处理的情形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在取得实物配租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请家庭自动放弃:
1、申请人取得租住廉租住房资格后,逾期不登记的;
2、申请人登记后,不参加抽签选房的;
3、申请人抽签选房后,未签字确认的;
4、通过实物配租后,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5、申请人须退出公房而未退出的。
自动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2年内不再安排实物配租。
八、保障退出机制
(一)廉租住房年审
1、年审时间: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每年8月份,由被保障家庭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年审。
2、年审应提交的材料:年审表、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服从市住房保障中心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取消其保障资格:
1、在规定时限内不参加年审或不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2、不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变化的(主要是指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等);
3、对照当年廉租住房条件,经年审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
4、连续三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5、累计三个月以上拒缴房租或水电费的;
6、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或未经允许擅自装修的;
7、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8、不服从小区物业管理要求的;
9、经申请、审核,改由其他方式保障的。
(三)在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取消后,按其享受的保障方式分别处理:
1、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自取消保障资格的下一个月起停发;
2、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如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但符合其它住房保障条件,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任何条件的,继续居住原配租的廉租住房时,可按下列几种情形处理:
(1)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由承租家庭向房屋管理部门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2013年度市场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8元/㎡·月),同时可凭《仪征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凭证》享受建筑面积6元/㎡·月的租赁补贴。
(2)符合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承租家庭向房屋管理部门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2013年度市场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8元/㎡·月),同时可凭《仪征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凭证》享受建筑面积5元/㎡·月的租赁补贴。
(3)租住户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承租家庭向房屋管理部门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2013年度市场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8元/㎡·月),同时可凭《仪征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凭证》享受建筑面积3元/㎡·月的租赁补贴。
(4)租住户不再符合住房保障任何条件继续居住原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执行市场租金标准。
(四)逾期未退出及对(二)、(三)处理方式不能落实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廉租住房保障违规的处理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对于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商品房租金标准补收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并强制退出廉租住房。对取得租赁补贴的家庭,停发租赁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九、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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