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房搜索 | 电子地图 | 楼盘展示 | 人才招聘 | 政策法规 | 办证指南| 置业指南 | 物业管理 | 二手房 | 出租房源 | 考试培训 | 开发公司名册 | 物业公司名册
中介机构名册     公告 
住房保障中心简介 住房保障动态 住房保障结果公示 政策法规 项目进度公示 保障项目介绍 申请指南 申请流程 常见问题解答
 
2013年仪征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013年9月2日 阅读1586次

2013年仪征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保障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仪委发〔20131号)要求,根据《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仪政发〔20129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2013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申请人具有真州镇城镇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不含仪化);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50元及以下;

3、家庭成员均无住房。

二、配租标准和房源地点

2013年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

11人户配租面积:40㎡以下。

22人户配租面积:40㎡~50㎡。

33人及以上户配租面积:50㎡~60㎡。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集体宿舍的,配租面积:每人10㎡左右。

房源地点:西园路保障性安居住房小区。

三、保障条件的确定

(一)关于家庭的认定

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认定

家庭人口是指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下列人员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共同居住、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

3、与家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

4、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5、正在服刑人员。

申请家庭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关于家庭无住房的认定

申请家庭及成员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房的,视为无住房。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作为有住房认定:

1、申请家庭成员有已被查封,但未被执行的房产;

2、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3、申请家庭成员待入住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已领取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五年的;

4、购买过公有住房使用权的;

5、申请家庭成员已签订购房合同、待入住的房产;

6、申请人夫妻无住房,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只要有一方父母(仪征)的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的;

7、申请人夫妻无住房,已婚子女是独生子女的,其独生子女夫妻(仪征)的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的。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需提供人社部门、用工单位和社区出具的工资薪酬及其他收入证明,市民政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审核认定。

(五)家庭常住户口时间确定

申请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取得真州镇城镇户籍时间起算,中途因其他原因迁出或迁入的连续计算真州镇城区常住时间。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认定

1、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有子女的65周岁及以上的申请人不得单独申请,必须与共同生活的子女共同申请。

3、申请人系大龄未婚的(女30周岁及以上、男35周岁及以上)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保障。

4、因离婚成为单身、单亲家庭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离婚年限须满3年(带未成年子女居住生活的单亲家庭,离婚年限须满1年),时间从离婚之日(以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的日期或法院离婚判决生效日期为准)起算。

5、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无房家庭,由保障家庭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2013年度市场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8/㎡·月),同时可凭《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凭证》享受建筑面积5/㎡·月的租赁补贴,不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6、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并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稳定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人事部门登记备案)的引进人才、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得者、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和户籍限制。

7、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医保所列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三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原始治疗证据证明),若出售自有住房不满5年但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四、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仪征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2、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

3、市住房保障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初步审核。

4、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中等偏下收入认定。

5、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家庭,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放《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凭证》。

经审核和公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

低保(特困职工)家庭,不需要进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

(二)引进人才、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得者、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引进人才、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到相关部门认定。

2、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引进人才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由单位组织集中申请。

3、市住房保障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

4、市住房保障中心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放《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凭证》。

经审核和公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仪征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或《仪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仪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2、《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

5、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6、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

7、家庭成员有非仪征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情况证明;

8、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9、独生子女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引进人才、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得者、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住房情况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或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奖证书或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立功受奖证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截止时间

201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630,第二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1130

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租金的确定

(一)配租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经申请、审核、公示确定后,采取抽签定序、按序选房。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后,再由申请人按顺序号选择具体的房屋地点、楼幢、室号。对于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经现场公开确认可优先选房,整个实物配租过程由市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市公证处现场公证。在完成相关程序后,申请人与市房屋管理部门签订《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01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抽签定序、按序选房结束后,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如有调换房屋意愿并双方达成一致的,须双方签订调换房屋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租金标准

2013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实行租补分离,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房屋管理部门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2013年度市场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8/㎡·月),同时可凭《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凭证》享受建筑面积3/㎡·月的租赁补贴。

今后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三)承租期限

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限最长为3年,承租期内的租金以当年发布的租金标准为准。

(四)租赁合同签订

申请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租金担保;无工作单位的,必须选择一个有稳定工作的自然人作为租金担保人。申请家庭(申请人)与市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担保单位(担保人)与市房屋管理部门签订担保协议。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4、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5、租赁期限;

6、房屋维修责任;

7、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他约定。

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退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如需装修,须先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获得通过后,方可装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合同或经年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未能腾退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对确有特殊困难的承租人,经批准后给予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租住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原补贴的50%发放。对延长租住期满6个月后仍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停止发放。

2、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如不能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停止发放。

3、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不能退出的,由担保人支付房屋租金。

对上述处理方式不能落实的,则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罚则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选房的;

2、参加抽签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4、其他放弃租赁资格情形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屋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形式的住房保障

1、转租、出借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退回已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逾期未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附则

1、各园区、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细则实施管理。

2、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