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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费超过指导价不再报批?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4日
      记者昨日获悉,针对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物价局日前草拟了《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在本月15日前向公众征求意见。

    车位物管费实行备案制度

    物业管理经过10多年发展,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新兴行业。但迄今为止,我省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此次拟出台的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管理办法规定,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将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前,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而管理办法将此收费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自行定价,目前自有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混乱、标准过高的现象有望解决。同时,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这有利于及时了解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以加强监管。

    小区出入证应当免费配置

    目前,一些住宅小区相继实行出入证管理,但同时也出现了出入证收费过高的情况,对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免费为业主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对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各种原因需要重新办证的,可适当收取制作工本费。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物管对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超过政府指导价不用报批

    但是,管理办法同时也规定,物管费不再实行超过政府指导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政策。据了解,2006年省物价局曾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

    省物价局解释称,当时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优质优价,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业主不认可所在小区较高的物业服务水平,不同意超出政府指导价,导致该政策很难推行。

    省物价局还指出,对特别优质服务的,可以拉开不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档次,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不过,也有市民对此提出了质疑。南海桂城某小区李先生说,以前如果物管超标收费还得向物价部门申报,现在一旦不用报批,那物管费提价岂不是“说涨就涨”?

    明确前期物管收费管理

    目前,部分开发商在住宅(别墅除外)销售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就已高于政府指导价,并以招投标方式合法为由,规避政府指导价的约束。因此,管理办法对此进一步明确,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也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相关链接

    物管企业五不准

    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四)不按规定备案的;(五)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佛山日报 记者盘翊)